(二)猛安谋克户籍的扩张与演变
1. 灭辽时期的户籍整合
金朝灭辽后,将契丹、渤海等族人口编入猛安谋克户籍,《金史·完颜希尹传》记载:"金之初年,诸部之民无它徭役,壮者皆兵,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,有警则下令部内,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。"此时猛安谋克户籍仍以女真族为核心,保持"兵农合一"传统,户籍登记内容包括丁口、耕地、牲畜及兵器装备,战时"男子年十五以上、五十以下皆籍为兵",平时则"分土耕种,秋成纳粟"。
2. 南下中原后的户籍调整
金朝占领华北后,面对广大汉民区域,实行"胡汉分治":对女真、契丹等族维持猛安谋克户籍,对汉民则沿用宋朝州县户籍。但随着猛安谋克户大量南迁中原("屯田军"),两种户籍体系发生剧烈碰撞。金熙宗时期推行"计口授田",将汉民耕地分配给猛安谋克户,《金史·食货志》载:"凡屯田之所,自燕南至淮陇之北皆有之,筑垒于村落间,其置处官吏随民族杂处,计其户口,给以官田。"这种做法导致汉民土地被圈占,户籍田亩数据失真,引发多次民变。
(三)猛安谋克与州县户籍的并行体系
1. 户籍身份的等级差异
金朝户籍按民族分为"女真户契丹户汉户"等,其中猛安谋克户享有特殊地位:可免除部分徭役,犯罪时依女真律处置,且拥有世袭军职的权利。而汉民州县户籍则需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差役,《金史·食货志》记载:"近河州县,委长贰提举沿河地利,募人开种,或民户愿分佃者,验地给之,各从其便。"这种户籍歧视引发汉民强烈不满,金世宗时期不得不规定"猛安谋克户与汉户,今皆当一体差科",试图平衡户籍负担。
2. 基层管理的双轨制
在地方基层,金朝形成猛安谋克与州县两套管理体系:女真聚居区设猛安、谋克为基层行政长官,负责户籍、军事、司法事务;汉民聚居区则设县令、主簿,按唐宋制度管理户籍。这种双轨制在金中期以后逐渐瓦解,一方面猛安谋克户因汉化加深,"尽忘旧风",不再从事农耕和军事训练,户籍名存实亡;另一方面汉民州县户籍因土地兼并和战乱,出现大量"逃户",《金史·陈规传》记载:"今民之赋役,三倍于旧,飞挽转输,日不暇给,驱民入山,落为盗贼。"
(四)猛安谋克户籍的衰落与影响
金朝后期,猛安谋克户籍制度因三大矛盾走向崩溃:一是女真贵族土地兼并导致"计口授田"无法维持,《金史·食货志》载:"富家尽服纨绮,酒食游宴,贫者争慕效之,欲望家给人足,难矣";二是汉化进程中猛安谋克户军事职能弱化,"昔之习射,今则学史",丧失战斗力;三是汉民与女真户的户籍矛盾激化,红袄军起义即打出"驱逐胡虏"旗号,冲击猛安谋克户籍体系。尽管金宣宗曾试图改革,"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",但终因积重难返而失败。猛安谋克户籍制度虽存续百余年,但其将军事编制与户籍管理强行结合的做法,为后世少数民族政权提供了深刻教训。
三、西夏"蕃汉杂糅"体制下的户籍融合
(一)制度基础:党项部落制与唐宋户籍的结合
西夏(1038-1227)由党项族建立,其统治区域包括今宁夏、甘肃、陕西北部等农牧交错地带,境内有党项、汉、回鹘、吐蕃等多民族。党项族原属羌族分支,过着"不知稼穑,土无五谷"的游牧生活,《宋史·夏国传》载其"俗尚武,无法令,各为生业,不相统属"。西夏开国君主元昊在吸收唐宋制度的同时,保留了党项部落传统,形成"蕃汉分治"的政治体制,其户籍制度亦呈现"部落制为体,中原制为用"的鲜明特色。
(二)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中的户籍规定
西夏崇宗时期颁布的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(简称《天盛律令》)是现存最早的西夏法律文献,其中对户籍管理有详细规定:
1. 户籍编制与基层组织
西夏将全国人口按"家"为单位编制户籍,每十家为一"甲",设"甲头";每五十家为一"群",设"群牧";每百家为一"溜",设"溜首领"。这种编制既保留了党项"族帐"组织的痕迹,又借鉴了宋朝"保甲制"。《天盛律令·地边巡检门》规定:"诸人户籍簿登录时,当明其所属,写明年岁、姓名、职业,不许隐漏。"
2. 土地与户籍的绑定
西夏实行"计口授田",按户籍丁口分配土地,《天盛律令·农田水利门》规定:"每丁授田十亩,牛一头授田五亩,每家最多授田三十亩。"户籍簿与土地册("青苗簿")相互对照,登记内容包括人户姓名、丁口、土地位置及数量,每三年重新核查一次。这种制度与唐朝"均田制"类似,但允许土地有限度买卖,《天盛律令·卖地门》规定:"卖地者需经官府批准,在户籍簿上更改主人姓名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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